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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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5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22号)精神,创新人口管理模式,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不动摇,紧紧围绕市委“6677”总体工作思路,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需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和规范户籍管理政策,创新户籍管理工作,提升全市承载能力,引导农(牧)业人口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问题,有序合理引导更多的农(牧)业人口就近在城镇落户。

  2.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

  3.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及落户需求。

  4.坚持统筹配套、综合保障。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建立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均等化、全覆盖。

  5.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立足我市特殊实情,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积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边疆稳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

 (三)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全市城乡落户条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深入实施居住证制度,不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水平,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依法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宽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政策。凡在我市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日喀则市中心城区落户政策。凡在日喀则市中心城区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3.边境一线建制镇(乡)落户政策。为确保边境稳定和边防巩固,原则上边境一线居住人口要保持相对稳定,边境一线建制镇(乡)居民户口迁入、迁出政策由各边境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发执行。凡迁入边境一线建制镇(乡)的居民按相关政策享受边民优惠政策。

 (二)优先解决存量、进一步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1.户籍在日喀则市的居民,其不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随其落户。

  2.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3.自治区内户籍自发搬迁人员举家迁徙到城镇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实行居住地落户政策。

 (三)有序引导增量、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1.新生儿(包括超生育政策和非婚生育)应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严禁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2.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在就(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农(牧)区高校学生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牧)区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草场、林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

 (二)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在日喀则市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西藏自治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和优生优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实有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和地区分布等情况。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日喀则市实有人口基础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域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完善户籍管理

  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推行市内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依法依规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教育保障。坚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后平等接受教育和享受政策的权利。建立完善随迁户籍人员参加升学考试制度和招生制度,进一步完善随迁户籍人员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藏升学就学政策。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形成与城镇居民需求相协调的学校布局。

  2.就业促进。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制定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城镇落户后的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

  3.健康和住房保障。把在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全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和农牧区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无缝接轨,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障等制度一体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把城区规划区内进城落户的农牧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4.社会救助。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

 (三)贯彻落实“三权政策”

  自愿落户城镇的市内农(牧)民原籍土地(草场、林地)仍在承包期内的,其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上房屋)、集体收益分配权,按照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卫生计生委、综治办等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探索、合理制定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落实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应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进城落户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各项利益接续和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创新社会管理、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步伐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局势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体系、全面推进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保障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落实。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强化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全力落实各项户籍制度和配套政策,确保整体工作有序推进、成效突出。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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