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萨迦县农业供水指导价格方案》的通知

来源:
浏览人数:0
日期:2024-1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党组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萨迦县农业供水指导价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萨迦县农业供水指导价格方案

         2.萨迦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3.关于调整充实萨迦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萨迦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附件:1

萨迦县农业供水指导价格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藏水农〔2020〕49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我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查基础上,制定本指导价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思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的决策部署,坚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强化农业用水刚性约束,健全农业用水激励机制,推动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转变,助力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农业用水价格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对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的刚性约束日益增强,水安全在国家总体安全中的位置更加凸显。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一直以来,我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运行维护经费不足,农业用水管理不到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整体推进滞后,未切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以及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不仅造成农业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本着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确保新时期农田水利设施“有钱管、有人管、管得好”。

三、定价原则

(一)坚持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证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

(二)坚持因地制宜。将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规定与县情相结合,综合考虑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种植结构、财力条件等因素,以及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的要求,合理确定水价。

(三)坚持分类定价。围绕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的要求,实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水产养殖分类定价。

(四)坚持分类施策。坚持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因人施策,对低收入人群免征农业用水费用。

四、农业水价水费标准

根据核算及听证会意见,农业供水(试行)价格为3元/亩·年(0.02元/m³)。对已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为0.02元/m³,未完善安装计量设施的农业用水价格按每年3元/亩征收。用户从库渠自提供水的,按自流供水水价的70%计收来作为过渡期价格先行推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待具备计量条件后,再按照每立方米计收。

在计量设施配套和合理确定农业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对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对超量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对节约用水给予奖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即超定额用水5%以上不足20%的用水量按照执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30%的用水量按照执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定额用水30%以上的用水量按照执行水价的3倍加收。

五、实施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明确的“将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作为改革实施重点”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到哪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就实施到哪里”的要求,我县农业用水价格执行的范围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上图入库统计项目,水利工程属于用户自建自用或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其他农业用水价格不在本方案实施范围内。

六、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严格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和促进节水的原则,对于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予以补贴。

(三)严格落实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水费的征收由县水务公司或乡镇农牧综合服务中心监督指导下村民委员会负责征收,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征收的水费按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试行)规定执行。

七、执行期限

农业供水价格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萨迦县农业水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水价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农业水价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  大中、小型灌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工程农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投入建设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用户自建自管自用、供方与终端用户签订供水价格协议的水利工程供水,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价格。

第二章 供水成本监审和核算

第四条  农业供水成本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确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五条  运行维护成本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具体调查、测算、审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1)大修理费,指为恢复或提升水利工程固定资产的性能、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其进行较大规模修理发生的费用。

(2)修理费,指泵站设备、机船、流动机、固定渠系建筑物(机房、机电井、进出水池、闸、涵、桥、渡槽、倒虹吸、喷滴灌、斗农渠等)的拆卸、检修、零部件更换及维护保养等开支。

(3)材料费,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参与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人员支出。财政负担的部分不列入成本核算;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含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职工薪酬按照保证灌排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确定。

(5)管理费用,指为组织和服务农业供水发生的日常运行管理费用。

第六条  农业供水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一)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修理费+材料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

(二)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

第七条  农业灌溉水价完全成本按以下方法测算:

(1)国有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农业用水量/渠系水利用系数。

(2)末级渠系农业水价=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农业用水量/渠系水利用系数。

第八条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3)农业供水完全成本终端水价=国有水利工程水价+末级渠系农业水价。

第九条  农业用水运行维护成本水价按以下方法测算:

(1)终端农业供水全成本水价=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全成本水价/末级渠系平均水利用系数+末级渠系全成本水价。

(2)终端农业供水运行成本水价=国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运行成本水价/末级渠系平均水利用系数+末级渠系运行成本水价。

第十条  测算农业灌溉水价时所采用的灌溉水量,可依据灌区取水计量点近五年平均年取水量乘以工程改造完成后末级渠系平均水利用系数确定。

第十一条  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大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实际需水总量确定灌溉水量;当灌区可供总水量小于实际需水总量时,按灌区可供总水量确定灌溉水量。

第三章 水价核定的原则及办法

第十二条  农业水价按照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的变化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辖区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

第十四条  推行农业水价分类。对粮油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不同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价格分类。原则上按经济作物用水价格高于粮油作物用水价格,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总量超出额定水权的部分,水价按照用水量超出额定水权的比率累计加价。

第四章 农业水价的征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按照“谁供水、谁收费,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当及时缴纳水费。农业用水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建立与农民承受能力、节水成效、地方财力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由供水管理单位公开用水指标、使用水量、水价标准、水费额度,坚决防止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九条  农业用水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财务专账,收取的水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制度,适时对供水成本进行定期成本监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关于调整充实萨迦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0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藏水农〔2020〕49号),切实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资质领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特调整充实萨迦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杜    纯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 大 伟   县政府办负责人

次旦益西   县发改委主任

            次    央   县财政局局长

群培热旦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嘎玛伦珠   县水利局副局长

达娃次仁   萨迦镇镇长

            达    瓦   吉定镇镇长

            钟 政 翔   木拉乡乡长

            尼玛旺拉   赛乡乡长

            楚    波   扯休乡乡长

            王 江 林   拉洛乡乡长

            刘    威   查荣乡乡长

            普    布   雄玛乡乡长

            唐决吉宗   扎西岗乡乡长

            张 宗 灵   麻布加乡乡长

            尼玛扎西   雄麦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副局长嘎玛伦珠同志兼任,成员由水利局和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担任。

二、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完善灌溉工程计量设施,推进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健全全县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关工作。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落实相关资金及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政策。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各乡(镇)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和推广节水型农业生产模式,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

各乡(镇):完善下辖各村(组)用水合作组织,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