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审批服务业务监督工作制度  

来源: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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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审批服务业务监督工作,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依法审批能力,提高审批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业务监督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开展,每年开展监督工作应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批服务业务监督对象为市场准入审批科、市场准营审批科、立项审查科、工程建设许可科、施工许可科、竣工验收科、农林水审批科、社会事务审批科、项目投资评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对审批科室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内容如下:

1.《三定》规定履行是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包括是否实施《三定》规定以外的事项或未实施《三定》规定以内的事项;

2.政务服务事项实施规范制定是否覆盖科室所有事项,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各项要素是否准确;

3.是否通过西藏一体化平台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包括线上、线下服务指南是否一致、准确;

4.政务服务事项在西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网办渠道是否畅通,涉及垂建系统办理的,是否跳转垂建系统办理;

5.除涉密事项外,是否存在体外循环等违反工作制度要求的现象,事项办理过程中的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有关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6.事项办理过程中所适用的依据是否为现行有效的依据,办理过程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7.申请阶段是否按照规定收取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进行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

8.受理阶段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通知;不予受理的,是否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9.审查阶段,是否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是否有书面审查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是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书面核查意见书;

10.涉及强制性中介服务的,是否按相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属于强制性中介服务的,是否强制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有关材料;

11.审批服务工作是否在承诺时限、法定时限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限的,是否按程序报批;

12.需要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实施;

13.监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依法进行踏勘和听证的,在相关笔录中是否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14.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办理结果、接受监督举报的方式和受理反馈程序;

15.监督政务服务事项审批层级落实情况;相关业务办理完毕后,审批科室是否在一周内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汇报;对授权窗口办理的事项,审批科室是否每周对窗口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16.对照上级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监督相关改革政策是否落实;

17.审管信息推送工作落实情况和“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

18.监督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对项目投资评审中心的监督内容如下:

1.咨询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2.咨询评估工作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是否按程序报批;

3.监督咨询文本编制质量是否合理准确,包括修改后的咨询文本的完整性、论证深度、方案合理性等情况;

4.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其他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内容如下:

1.帮办代办机制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2.咨询引导工作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办不成事”反映窗口问题诉求办理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4.政务服务大厅事项进驻及服务指南编制情况,窗口服务区域服务指南更新情况;

5.协调进驻事项服务流程优化情况;

6.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引导服务对象进行办件评价情况;

7.窗口工作人员工作量监测及轮岗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8.窗口工作人员服务礼仪交叉评比工作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9.政务服务“红黑榜”工作机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10.常态化巡视大厅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如对自助服务专区、母婴室、等候区等区域管理情况;

11.政务服务中心其他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内容如下:

1.公共资源交易进场登记及信息收集发布工作落实情况;

2.公共资源交易开评标环节见证工作落实情况;

3.远程异地评标、智能化评标、业主独立评标工作落实情况;

4.招标人(采购人)信用评价落实情况;

5.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落实情况;

6.进场交易项目开评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落实情况;

7.公共资源交易服务领域事项办事指南编制、更新及宣传推广情况;

8.见证环节发现的线索移交处置情况;

9.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他有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网络信息中心的监督内容如下:

1.政务服务大厅信息化设备(好差评评价器、办公电脑、自助办设备、导览机、座机)的网络畅通情况;

2.对政务服务大厅办公电脑、打印机、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排查情况和技术支持情况;

3.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等宣传推广情况;

4.智能文件柜正常使用情况;

5.政务服务自助办设备可办事项畅通情况;

6.咨询引导机器人正常使用情况;

7.“双公示”数据发布情况。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九条  内部监督

1.工作现场监督。对局机关各审批科室、中心和各入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

2.窗口视频监督。主要监督服务窗口工作纪律、服务行为。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各审批科室和入驻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和服务行为进行检查;

3.网上电子监察。主要监督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情况。通过电子监察功能,对受理、审查、决定等全部环节以及事项办理时限进行监督;

4.解剖式监督。深入研究学习相关审批科室、中心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根据办件量大小抽查审批服务卷宗,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审批各环节进行解剖式审查,主要监督业务办理过程中的要件审查、办理环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条  外部监督

1.行风监督。通过人大、政协机关邀请一部分符合行风监督员标准的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客观、公正地对各审批科室、中心和各入驻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办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评议监督。服务对象通过现场或网上评议,对所办理事项做出满意度评价后,政策法规科通过西藏政务服务网调取评价数据,并计算出被评价审批科室、入驻单位的服务对象满意度。通过统计分析服务对象满意率,对各审批科室、各入驻单位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结果的使用与处理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监督情况形成监督报告并征求相关审批科室、中心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反馈相关审批科室、中心限期整改。

相关审批科室、中心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并报政策法规科销号;逾期未能整改销号的,由政策法规科提醒相关审批科室、中心,有关情况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